第一條 學院對在德、智、體、美等方面全面發(fā)展或者在思想品德、學業(yè)成績、科技創(chuàng)造、校園文藝活動、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(xiàn)突出的學生,給予表彰和獎勵。
第二條 學院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“三好學生”“優(yōu)秀學生干部”“優(yōu)秀標兵”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、頒發(fā)獎學金等形式,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。
第三條 學院對表現(xiàn)突出的學生,學院將推薦參加市級以上各種評優(yōu)活動。
第四條 學院對有違法、違規(guī)、違紀行為的學生,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。
學院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,應當與學生違法、違規(guī)、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序相適應。
第五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:
(一)警告;
(二)嚴重警告;
(三)記過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開除學籍。
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學院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:
(一)違反憲法,反對四項基本原則、破壞安定團結、擾亂社會秩序的;
(二)觸犯國家法律,構成刑事犯罪的;
(三)違反治安管理規(guī)定受到處罰,性質惡劣的;
(四)由他人代替考試、替他人參加考試、組織作弊、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;
(六)違反學校規(guī)定,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、公寓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個人造成嚴重后果的;
(七)屢次違反學院規(guī)定受到紀律處分,經教育不改的者。
第七條 學院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,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。
第八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,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。
第九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,可以向學院學生處提出書面申訴。
第十條 學院學生處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,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。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,由學院學生處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。
第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,由學校發(fā)給學習證明。學生按學校規(guī)定期限離校,檔案、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。
第十二條 學院對學生的獎勵、處分材料,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。
第十三條 本規(guī)定未經事宜另行規(guī)定。
第十四條 本規(guī)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學生處、教務處負責解釋。